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办 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教育局,各有关公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办中小学学生住宿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就公办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家长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公办中小学学生住宿费仍按2009年核定标准执行,标准如下:
学生宿舍等级 |
住宿 人数 |
设 施 设 备 |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备 注 |
一级 |
4-6人 |
住宿基本设施(包括床、柜子、桌、椅、窗帘、照明灯等); 生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算,包括宿舍、阳台、走廊、卫生间); 独立卫生间; 热水淋浴设施(或设公共浴室); 空调。 |
750-600 |
根据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增减情况,酌情提高或降低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750元/生·学期。
|
二级 |
7-8人 |
55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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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9-10人 |
400-300 |
10人以上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100元/生·学期执行。
三、公办中小学学生宿舍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设施的,学校可对超过水、电限量的部分(照明线路用电不限量、空调用电限量120千瓦时/生·学期、自来水限量25吨/生·学期、热水限量6吨/生·学期),按成本(以学校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第三方支付的价格计算)向学生收取水、电费;未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设施的不得收取水、电费。
四、公办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学生宿舍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规定,确定本校各类学生宿舍收费标准。
五、公办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学生住宿费,必须坚持学生
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按学期收取。
六、公办中小学校在收取学生宿舍住宿费时,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减免住宿费。
七、退费政策。新生因体检不合格在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全部住宿费。学生因其他原因不住宿申请退费的,住宿时间不满学期校历三分之一的,退还三分之二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三分之一不满二分之一的,退还二分之一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不退还住宿费费。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住宿费。复学后按照新住入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以学生住宿之日起计算,退费时间以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教育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