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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层级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1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市级、县级 1次/年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级、县级 1次/年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3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服务机构检查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市级 1次/年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4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省市区文件要求。 市级、县级 1次/年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5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苏发改规发(2023)8号。 市级、县级 1次/年 按照本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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