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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无锡境内涉及港口 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2 11: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46/2024-00203
发文日期
2024-09-06
公开日期
2024-09-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价格,收费,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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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无锡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4〕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无锡境内涉及港口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各收费单位按规定执行。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无锡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4〕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无锡境内涉及港口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各收费单位按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锡价费〔2018〕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境内涉及港口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附件
 
无锡境内涉及港口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  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 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  依据

备注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货物港务费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表3(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重量吨、体积吨、箱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用于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政府定价              交水规〔2019〕2号

一、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

港口设施保安费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章、表4

箱、重量吨或体积吨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用于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政府定价

交水规〔2019〕2号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引航机构

引航(移泊)费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章、表5、表6

计费吨、计费吨•海里

引领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

政府指导价

交水规〔2019〕2号

 

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

拖轮费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五章、表8、表9、表10

元/拖轮艘次

向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提供拖轮服务。

 

 

政府指导价

交水规〔2019〕2号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

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停泊费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六章、表5、表6

计费吨•日、计费吨•小时

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停泊服务。

政府指导价

交水规〔2019〕2号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围油栏使用费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八章、表5、表6

船•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提供围油栏。

政府指导价

交水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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