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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3 16:3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46/2019-00252
发文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文件编号
锡发改收费〔2019〕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物价,价格,殡葬,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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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和《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8〕9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下放至市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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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和《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8〕93号)要求,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下放至市辖区人民政府,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次下放的定价管理权限共4项,包括区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区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区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区属殡葬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此前省直接授权至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管理权限,市辖区人民政府所有定价项目详见附件。

  二、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和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四、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

 

附件: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序号

定 价 项 目

备 注

1

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标准

 

2

区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区属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4

区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5

区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6

区属殡葬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7

区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8

其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区级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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