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3 16:3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46/2019-00252
- 发文日期
- 2019-05-23
- 公开日期
- 2019-05-23
- 文件编号
- 锡发改收费〔2019〕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物价,价格,殡葬,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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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和《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8〕9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下放至市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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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和《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8〕9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下放至市辖区人民政府,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次下放的定价管理权限共4项,包括区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区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区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区属殡葬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此前省直接授权至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管理权限,市辖区人民政府所有定价项目详见附件。
二、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和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四、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
附件: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序号 |
定 价 项 目 |
备 注 |
1 |
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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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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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区属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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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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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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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属殡葬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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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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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区级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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