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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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规〔2016〕8号
省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文广新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8月30日
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有线电视收费包括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延伸服务收费、增值业务服务收费。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指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公共收视频道、基础公共信息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有线电视延伸服务收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用户开通有线电视收视服务所提供的有线电视入户信号传输设施、标准化终端设备、线路铺设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增值业务服务收费是指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信息节目、数字电视付费节目、频道时移回看、付费点播节目、高清电视及家庭影院、三维立体影像电视、移动多媒体、通信、互联网数据传输等个性化服务,由用户自愿订阅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有线电视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标准。省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由县(县级市)改为市辖区的地区,继续按原有定价权限管理。
第五条 有线电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包括模拟电视、数字电视,以下同)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履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程序后制定。
有线电视初装费、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以及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外的终端收视费等与有线电视主营业务相关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的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增值业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
第六条 制定、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二)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可以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一)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制定、调整收费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节目内容和质量,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
(三)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报告)、审计报告、近三年来该收费项目的成本构成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有线模拟电视向有线数字电视转换期间及其投资回收阶段,其基本收视维护费依据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制定。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等导致经营成本、支出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经营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可以重新制定、调整。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公布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制定、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应当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第十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制定、调整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执行2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有线电视用户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广电主管部门的规定。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向已完成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区域的用户提供不少于60套公共数字电视节目和相关娱乐性节目;向未进行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区域的有线模拟电视用户提供不少于30套模拟电视节目。
在国家规定的关闭模拟信号时间之前,对于有线电视数字化已整体转换区域未申请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的原有线电视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为其提供至少6套电视节目暂时免费收看。
第十二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下列用户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凭相关证明免收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户,凭县(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免收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低保户、特困户凭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证明,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8元/月标准执行;
(四)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用户,享受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20%的优惠;
(五)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县(市、区)城镇(不含)以下农村居民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低于城镇居民用户的标准,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可按城镇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对非经营性集团用户的有线收费优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开展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业务,不得收取各类手续费;对已开通入网或已收取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费的住宅用户,不得再向申请用户收取初装费。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保障合法用户的基本收视权,遵循用户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按照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双方应严格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开展增值业务,业务方案应简单清晰,便于监督,收费应透明公开,应由用户自愿选择订购,不得与基本收视节目捆绑销售、合并收费。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缴费,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签订的协议、合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收取,由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自愿选择,按预存或预付方式缴费。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调查情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建立有线电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和政策效应评估机制。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强制用户开通增值业务服务项目并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2年12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