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6 16:3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46/2018-00686
- 发文日期
- 2018-08-16
- 公开日期
- 2018-08-16
- 文件编号
- 锡价费〔2018〕9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经济,物价,学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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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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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
文件
无锡市教育局
锡价费〔2018〕91号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民办学校办班应符合教育部门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开展“双语班”、“特色班”等名目为由,变相提高学费标准。
三、民办学校需调整收费标准,应于当年3月份前按定调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由价格部门批准。
四、纳入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落实收费公示以及试点工作报告等制度。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