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7 10:5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46/2018-00692
- 发文日期
- 2018-07-27
- 公开日期
- 2018-07-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价格,汽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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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对《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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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规〔2018〕8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张克平局长、钱夏副局长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和原因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09]77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内容较简单,政策指导性、操作性和可行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机动车停放管理现状,办法需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行车难、停车难(以下简称“两难”)矛盾,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适时动态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显得很重要。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中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可以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为全面贯彻省《办法》,在新《办法》中应体现这一惠民政策。
新《办法》,有四大改进之处
新《办法》共分四部分,一、总则,二、收费管理,三、收费监督,四、附则,共计24条。新《办法》突出了“惠民、规范、诚信、绿色”主题,较老《办法》而言,在四个方面有所创新改进,一是注重优化资源,实行错时停车;二是注重惠民工程,加大优惠力度;三是注重问题导向,规范收费行为;四是注重诚信经营,引导价格自律。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一是差别化定价的原则。以“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是合理回报、补偿成本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适当收费;
三是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营造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
四是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停车资源,养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习惯。
有关新增条款的解读
第八条 “在城市综合体或商业繁华区域,进入政府性投资道路与非道路、社会事业性单位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其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二类区城市综合体或商业繁华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但不得超过一类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三类区城市综合体或商业繁华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但不得超过二类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近年来,由于城市快速发展,加之各区新城、城市综合体的不断涌现,因“一类区、二类区”区域范围较小,加之副中心区以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造成“两难”问题在滨湖、梁溪、新吴区很多商业区域突出,适当上浮政府性投资道路与非道路、社会事业性单位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解决“两难”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市的轨道交通换乘站(地铁站)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社会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泊位的性质进行制定,标准较低。为倡导低碳绿色出行,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鼓励市民出入市区优先选择地铁等公交工具,因此制定了作为换乘地点的地铁站配套停车场停放收费标准不得上浮的规定,保持价格低水平运作。
第九条中的“车辆长期停放,可以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利用夜间,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对周边居民按月(季、年)收费。”
为了解决老旧小区停车泊位少,停车难问题,鼓励可利用夜间,将道路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实行有偿使用,按月(季、年)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在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市区重要收费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城管、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景区停车临时疏导点,其收费参照执行对应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在调研参考杭州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2014年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对无锡市区5A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锡价服〔2014〕122号)。对市区5A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内容为:一是平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车(蓝牌照)为15元/辆.次,中大型车(黄牌照)为20元/辆.次;二是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车(蓝牌照)、中大型车(黄牌照)均为30元/辆.次。
制定这一政策的主要动因:一为缓解灵山景区、央视影视基地(三国城、水浒城和唐城)、鼋头渚风景区三个5A景区节假日期间突出的“两难”矛盾;二为鼓励人们选择大巴、公交车等工具进入重点景区,以保护太湖山水良好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第四款“进入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收费停车场30分钟之内临时停车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这一优惠政策,同一辆车在同一停车场24小时内只能享受两次。
第十四条第六款“进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1小时之内临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和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均为非营运机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继2017年上半年出台医院停车场由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45分钟这一惠民政策之后,今年继续发力,加大了惠民力度,在第十四条中集中体现。一是给去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接送人员更多的时间;二是价格政策体现了人文关怀,对特定人群进行优惠;三是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绿色产业。
享受该政策的残疾人在驾驶机动车停放和缴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驾驶证。
第十五条 “设置免费停放时间的收费停车场,停车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
历次出台的政策中都会明确几种免费停放时间的优惠措施,例如:“进入各类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物流中心、配载中心和专业市场除外)15分钟之内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可就有个别收费停车场,想着法子钻政策词语的空子,过了免费停放15分钟时间后,计费时间却从0分钟(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第16分钟起算,侵害了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此规定的出台,可防止了此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优惠政策落地不走形。
第十六条上款“收费停车场,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但及时采取人工计费的除外。”
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倒逼收费停车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维护收费系统的日常正常运行,进而规范其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下款“凡采取人工计费的,需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同时凭证中应标明收费标准。车辆驶离时,停车场根据计时凭证收费。”
由于道路停车泊位大多为人工服务,不具有手持式电子收费系统而采取人工计费的,产生的价格纠纷较多。此政策主要是发挥计费凭证这张小纸条作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缴费的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停放者的信用记录,纳入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约束、惩戒,对严重违法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我市信用体系,倡导全社会诚实守信。对失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增加违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第四十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行主管部门将对严重价格违法的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实行市场退出机制,该经营者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再从事停车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