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教育收费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15: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46/2018-00695
- 发文日期
- 2018-07-03
- 公开日期
- 2018-07-03
- 文件编号
- 锡价费〔2018〕7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经济,物价,学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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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教育收费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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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文件
锡价费〔2018〕77号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教育收费
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锡政字〔2018〕562号),决定自今年起开展放开部分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选择首批放开民办教育收费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为:无锡南外国王国际学校,无锡高新区华锐海归人才子女学校。
二、试点内容与时间
列入首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在试点期内的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办学学制、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研究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同时报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试点时间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至2020年春季学期止。
列入首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如在试点时间内完成分类登记工作,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继续开展试点;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试点工作自行结束,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规定。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试点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二)做好收费政策衔接工作。试点期内,试点学校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规定执行,退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学校应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强化政策意识和收费自律,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前,其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加大对放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巡访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将依法进行干预和处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收费秩序。
四、其他事项
请列入首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于7月底前向市物价局、市教育局书面报送以下材料:学校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包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学费及住宿费标准确定的依据、过程与结果,公示情况,试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等)。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