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8 10: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46/2018-00715
发文日期
2018-05-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文件编号
锡价费〔2018〕6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物价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物价,学校,通知
文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财政局

  锡价费〔2018〕62号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要求,结合市区幼儿园收费实际,明确相关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保教费按省优质园550元/生·月, 市优质园440元/生·月,市合格园330元/生·月的标准执行。

   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乡镇)、社区(村)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上述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认定)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物价局核定。目前仍按区物价部门2018年5月30日前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3月前提出申请,经区物价、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

   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其中2011年-2016年期间按办学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举办的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暂时仍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即服务区内按公办幼儿园(最高不超过550元/生·月)收费标准执行,服务区外按办学成本经区物价、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按照公办幼儿园执行,不得擅立收费项目。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保教费基础上上浮10%。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为:公办幼儿园100 元/生·月,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为200元/生·月(亦可按10元/生·小时计费),托管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4︰30- 6︰00。

   (三)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幼儿园保教费可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由家长单位负担,家长凭收据报销联向单位报销。

  (五) 代收费项目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收取,不得分解或增加项目,并落实即时发生即时收取规定。

   (六)幼儿园收费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及残疾儿童按相关规定免除保育教育费。免费标准按所在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残疾幼儿补助伙食费和住宿费。

  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 8年5月28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苏ICP备09024546号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707  网站标识码:32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