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27 12:4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46/2015-04316
- 生成日期
- 2015-02-26
- 公开日期
- 2015-02-27
- 文件编号
- 锡价工 [2015] 12 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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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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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锡价工 [2015] 12 号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的通知
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精神,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无锡市区自来水价格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型划分
用水类型分为生活用水、工商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1、生活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机关、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设施、福利院、敬老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平价商店、环卫消防绿化、住宅小区热水制造业用水以及农牧、禽、渔养殖场用水。
2、工商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业)用水分为一般行业和八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水泥、船舶)用水两类。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建筑工程用水,酒类、饮料、净水制造业用水,高档洗浴(含桑拿浴)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经营性洗车用水。
二、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价格
1、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按阶梯递增。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180吨及以下,水价为3.9元/吨;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180-300吨(含)之间,水价为5元/吨;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300吨以上,水价为8.5元/吨。
2、人口为4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5吨,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3、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即3.9元/吨。
4、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水不执行阶梯式价格,水价标准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中间价确定,统一执行4.45元/吨。
(二)调整工商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业)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1、工商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业)用水中,一般行业水价为5.2元/吨;对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水泥和船舶等八行业实施差别水价,即污水处理费按高于一般行业1.5倍的幅度征收,水价为6元/吨。
2、特种行业水价为12元/吨。
三、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企业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凡不单独装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企业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四、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用户,一般行业和特种行业按1.60元/吨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水泥和船舶等八行业按2.40元/吨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对市区城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职工优惠证》的家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每年每户返回现金260元,由供水企业承付。
六、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3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七、供水企业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
附件:无锡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