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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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46/2009-00471
- 生成日期
- 2009-04-02
- 公开日期
- 2009-04-02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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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发改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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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业绩显著。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职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能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
5.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较好的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二)资格要求
1.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3.身体健康。
4.公务员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应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委机关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公推竞岗、测评和考察、党组集体研究、审核职数和晋升资格、任前公示、行文任命等任职程序。
(一)民主推荐
1.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召开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民主推荐范围一般为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正、副职和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3.委人事处汇总民主推荐结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察对象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二)公推竞岗
1.如委机关副科级及以上职务遇有下列情况,条件具备,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推公选、竞争上岗产生人选:①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的职位;②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③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④其它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2.公推竞岗应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无锡市关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委实际,由委人事处制定实施方案,报委党组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方法组织实施。
(三)组织测评、考察
1.对确定的对象,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后,由委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测评、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2.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依据拟任职位条件和要求,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情况,着重考察思想作风、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群众公认度。
3.要把群众民主测评推荐的结果作为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拟提拔的人选必须在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优秀、称职(合格)率低于80%的,不能选拔任用。
4.干部考察过程中应征求委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听取财务监督审计部门的意见。
5.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材料在正式任职后归入本人档案。
(四)讨论决定
1.干部任免必须召开委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2.讨论干部任免不得临时动议。
3.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新提拔干部正式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公示结果不影响正式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新提任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