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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省优质园600元/生·月、市优质园500元/生·月、市合格园420元/生·月。

  2.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乡镇)、社区(村)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二)民办幼儿园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1)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在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

  (2)不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保育教育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等核定。

  对服务区内的幼儿实行优惠的幼儿园可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规定执行,不得擅立收费项目。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保育教育费基础上上浮20%。

  (二)幼儿园提供托管服务的,其收费标准为:公办幼儿园100 元/生·月,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00元/生·月(亦可按10元/生·小时计费),托管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4︰30- 5︰30。

  (三)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由家长单位负担,家长凭收据报销联向单位报销。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省统一规定,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不得分解或增加项目。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七)幼儿园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育教育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幼儿园收费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时应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进行网上(市发展改革委明确的系统)备案登记。

  (十)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及残疾儿童按相关规定免除保育教育费。免费标准按所在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残疾幼儿补助伙食费和住宿费。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无锡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锡发改收费〔2021〕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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