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改革委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和《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定调价要求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通过限定单次调整幅度和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学费标准超过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完全生均成本一定比例的,应从严核定。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调整幅度应当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
(三)已制定学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开办小班化教育和高中开办美术、艺术等特色课程班的,学费标准可在原有普通班标准基础上合理上浮。
(四)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标准时,应于每年3月底前经办学许可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审核。学费标准需从严核定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或书面同意。
(五)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合理控制年度办学结余。上一调价周期办学结余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当年学费调整不予备案审核。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民办中小学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标准不得调高。
(二)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考虑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申请学费标准。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标准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含)。
(三)调整民办中小学学费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邀请学校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入学意愿的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会,就制定学费标准方案、理由、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等内容进行讨论,并听取意见建议。
(四)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并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五)民办中小学应按要求设立公示栏、公示牌、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民办中小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民办中小学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
(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专用账户,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确定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履行调价程序、日常收费行为和银行备案账户等监管。
(二)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违规收费、违法办学的,依法依规查处。
(三)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督和管理,督促民办中小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四)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所属辖区当年核定的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含发文)情况,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此前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无锡市区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审核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