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告公示

关于组织2020年无锡市总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各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区、无锡经开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锡发改办〔2020〕6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经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8号)和《关于认定2020年我市总部企业的通知》(锡产业办〔2020〕17号)要求,现将2020年无锡市总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关于认定2020年我市总部企业的通知》(锡产业办〔2020〕17号)认定的各区、无锡经开区总部企业。

  二、申报领域

  (一)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成立),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1亿元(含1000万元)的,按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予以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亿至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予以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予以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奖励分3批兑现,落户后兑现50%,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后分2年各兑现25%。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幅分档给予奖励。第一档,增长20%以下且高于全市平均税收增速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20%给予奖励;第二档,增长20%及以上、30%以下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第三档,增长30%及以上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人才奖励。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增幅超过全市税收增速的,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员工总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的员工总人数)的10%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按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申报入口http://cz.wuxi.gov.cn首页下方“专题专栏”板块点击进入总部企业奖补资金,进行注册和网络申报,申报单位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各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网络受理和初审工作,同时提交各类申报企业汇总表至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初审的企业,登录网络申报系统下载并用A4纸规格打印申请书(网上申报需提交电子附件,纸质版不需要打印附件),按申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各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行文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于2020年11月18日前集中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本通知的文本及各类政策依据均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dpc.wuxi.gov.cn)查询和下载。

  四、申报受理时间

  请于2020年11月16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无锡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要推荐辖区内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报,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该申报指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最终解释。

  (三)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陈景芹   联系电话:81821564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400-161-6289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苏ICP备09024546号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707  网站标识码:32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