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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1:0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46/2020-00033
发文日期
2019-12-1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文件编号
锡发改资〔2019〕3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管理,投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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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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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锡政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等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资金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锡政发〔2019〕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桥项目概算审批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类项目概算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础设施类1000万元及以上、社会事业类、信息化类500万元及以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

  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概算编制单位。

  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应当使概算与初步设计保持一致。

  第六条  项目概算应当按照《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和审核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满足环保、节能等要求;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六)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概算编制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概算审核和批复

  第八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按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和完整的评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报告。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报告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评审机构对概算进行评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充分考虑与项目相关的各项费用,确保编制的投资概算准确而完整。应重点关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是否列入概算,审查时应侧重各种取费名称、取费基础、费率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少算、漏算、多算的情况。既要审核工程量的正确性,又要审核有关定额法规的适应性,判断概算定额(指标)的选取,核查概算调整系数以及工程取费标准。

  第十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概算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审查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

  (三)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四)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六)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一条  除城市道桥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概算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论证审核意见后,由市审批部门批复。城市道桥项目由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者大于投资匡算10%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后,由审批部门重新批复。根据批复结果再进行概算编制及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投资估算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对超出估算的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审批部门批复。

第四章   概算的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类1000万元及以上、社会事业类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变更实施前向市政府提出概算调整申请(轨道办、建管中心负责实施项目的概算调整工作,按原规定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批复。

  基础设施类10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类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轨道办、建管中心负责实施项目的概算调整工作,按原规定执行),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后,由审批部门批复。

  征地拆迁补偿费(含管线迁改等)在概算中为暂估价,费用经财政、住建等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核定后,在概算批复总投资中单独列出,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含管线迁改等)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总额超过(或小于)经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或投资总额超过经批准概算30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及以上的(单项工程指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评审机构对上报的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由于合理的工程变更而导致调整概算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工程变更部分费用,合同未约定的参照相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无相关依据参照的,可按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费用,并根据核定后的工程变更部分费用调整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审核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过失或违约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后,再予以调整。由于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过失或违约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按上述原则审查后,调增的概算应统筹使用相应资金及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经批准概算10%以内的,或投资总额超过经批准概算3000万元以内需要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对超出概算的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审批部门批复。

第五章  概算的监管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府投资概算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投资概算审核,加强对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参与概算的审核并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根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概算编制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做好概算编制和初审工作。经评估审查,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5%的,视作概算编制质量问题,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概算评审机构由于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对概算审核审批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概算评审机构建立诚信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予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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