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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苏价服[2013]25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4号)规定,我们对省级政府制定价格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现将规范后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

  1、主终端。每个居民用户免费安装1个主终端。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城镇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4元,农村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2元;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宿迁、盐城市城镇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3元,农村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1元;扬州市区及其联网地区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4元,所属县(市)城镇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3元,农村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1元。

  2、副终端。同址同户可以免费安装2个副终端,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3、免费终端以外的其他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主终端收费标准执行。

  4、未实施数字电视转换用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城镇居民用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居民用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2元。

  用户当月申请安装机顶盒,次月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非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户(除居民用户以外)的每个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执行,集团用户具体收费由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与用户协商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

  用户根据需求可开通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每台机顶盒每月8元。对开通互动数字电视服务的用户,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提供用户部分公共频道近期热点新闻、体育、财经、综艺、公共服务等时移电视节目,提供用户免费点播收看每天不少于10小时的影视剧,同时享受互动数字电视的报修和维护服务等。对有关用户的优惠问题,由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机顶盒配置及智能卡工本费

  1、机顶盒。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为每个有线电视用户主终端免费配置一台基本型机顶盒,同址同户免费安装的副终端的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为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有偿提供机顶盒的,机顶盒价格要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随着生产成本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并保证基本型机顶盒供需。

  2、智能卡。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为首次入网用户免费配置主终端机顶盒智能卡,不收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智能卡,或自行购买副终端智能卡的,可收取工本费,每张按不超过65元标准执行。

  四、初装费、移机费等费用

  1、初装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用的新建住房用户,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初装费。其他有线电视新入网用户的初装费按不超过400元标准收取。

  2、移机费每次30元。已取消的有线电视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不得采用其他手法变相收取。

  3、有线电视用户报停期间,不得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取消机顶盒分摊费用。

  五、有线电视收费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主终端收视维护费按每月不高于8元的标准执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每个终端按所在地居民用户的主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与原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相比增支部分全免;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用户,可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20%的优惠。

  六、有线电视服务有关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关闭模拟信号时间之前,对已整转区域未申请转换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的居民用户,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为其提供6套电视节目暂时免费收看。

  用户按时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收看不少于60套公共数字电视节目和相关娱乐性节目,收听15套以上数字广播节目,使用公共服务和政务信息,享受广电网络报修和维护服务等。

  七、有线电视收费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督促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内容和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明码标价,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有线电视服务体系,确保有线电视服务质量和内容,做到质价相符。在收费过程中要按照用户入网自愿、退网自由、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时排除网络和机顶盒故障,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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