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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生态文明试验区 闽赣黔三省先行试点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和《福建方案》)。此前6月27日,《意见》和《福建方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上讨论通过。根据《意见》,国家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今后根据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意见》提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对此,发改委副主任张勇表示,《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心,有利于树立正确改革方向,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将各项改革决策部署落地,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在《意见》出台之前,发改委、环保部、水利部等多部门各自都开展了生态文明的试点示范。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些试点示范之间缺少统筹,存在重复建设和相互不协调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在“山水林田湖”综合层面推进生态文明改革。为此,《意见》提出,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设立统一规范的试验区,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践相结合,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张勇介绍,试验区是承担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的综合性平台,主要是鼓励发挥地方首创精神,就一些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开展先行先试。例如,目前缺乏具体案例和经验借鉴,难度较大、需要试点试验的制度,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主体功能区制度、“多规合一”等;再如,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制度,如生态环境监管机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意见》选择福建、江西、贵州作为第一批试验区。对此张勇解释,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三省均为生态环境基础较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地区;二是三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探索不同发展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模式。在第一批试验区中,《福建方案》率先发布。《福建方案》确定了福建试验区的4个定位,即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示范区、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为此,福建提出试验的目标之一为“通过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主要水系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1%以上,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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